2024.10.30
建業法律事務所電子報 第077期 『「ISO 56005指南(Innovation management - Tools and method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Guidance)之爭議風險研析」系列電子報(四)—以ISO 56005指南做為智慧財產管理系統標準之法律風險研析、重點比較ISO 56005指南、德國DIN 77006標準與TIPS之差異(下)』
▎作者 |
葉建廷主持律師、朱怡貞資深顧問、吳孟臻律師 |
第四篇(下)重點比較ISO 56005指南、德國DIN 77006標準與TIPS之差異
二、重點比較ISO 56005指南、德國DIN 77006標準與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以下簡稱TIPS)之差異
以下就ISO 56005指南、德國DIN 77006標準與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與之架構及內容差異進行重點比較:
(一)整體架構
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均以PDCA管理循環為基礎,並以ISO管理系統標準的HLS架構為條文架構,因此依循ISO指導文件ISO/IEC Directive, Part 1, Consolidated ISO Supplement的附件Annex SL,與所有ISO管理系統標準使用統一架構及相同的基礎文本、共同名詞與定義。而ISO 56005指南並非以HLS架構為條文架構,且未採用PDCA管理循環進行控制,其僅將智慧財產管理架構區分為策略及系統實施層面,並非完整的循環流程。
(二)與其他管理系統之相容性
TIPS第0.6條敘明TIPS旨在使組織能夠將智財管理制度與內部既有管理制度進行整合與調整,若組織已導入ISO品質管理制度,亦可以修訂既有的相關共通文件方式將TIPS的要求納入。德國DIN 77006標準亦採同樣模式,其將DIN EN ISO 9001:2015-1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Qualitätsmanagementsysteme - Anforderungen (ISO 9001:2015))及DIN EN ISO 9001:2015-11《品質管理系統-基礎和術語》(Qualitätsmanagementsysteme - Grundlagen und Begriffe (ISO 9001:2015))列為參考資料(normative reference),使德國DIN 77006標準可直接納入企業既有之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而ISO 56005指南並未就與其他系統之相容性進行說明,屬ISO 56000創新管理系統系列下之智慧財產管理,似只能使用於創新管理系統的框架下,無法直接納入組織既有的其他管理系統。
(三)適用範圍
TIPS與德國DIN 77006標準皆適用於所有組織,不論其型態、規模或從事的活動,且組織可依其組織的整體策略,決定其智慧財產管理制度。ISO 56005指南的適用範圍僅針對組織創新管理中的智慧財產提供指南,旨在支持組織的創新程序,並為創新程序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亦即其係偏重在創新管理的過程,智慧財產管理系統的建置僅為其手段;與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皆以配合及支持組織整體策略,智慧財產管理本身即為其目的,似有不同。
(四)適用對象
因ISO 56005指南著重於組織創新管理程序中的智慧財產,旨在幫助組織於創新活動中有效管理因創新產生的智慧財產,對於沒有自身研發能力或不涉及智慧財產創造的組織而言,適用ISO 56005指南容有疑義。是以,ISO 56005指南的適用對象似較侷限於有從事技術創新及研發密集的組織。反之,因TIPS與德國DIN 77006標準皆以組織內部整體的智慧財產管理能力為其目的,配合及支持組織整體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較為全面而非僅限於創新過程中的智慧財產管理,在適用上可配合組織的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營運活動性質、組織屬性或其產品與服務的特性等因素調整。因此即使組織沒有從事技術研發或創新活動,仍可依其本身的需求導入,故TIPS與德國DIN 77006標準的適用對象較為廣泛且不受限。
(五)智慧財產管理重點
TIPS、德國DIN 77006標準及ISO 56005指南著重的智慧財產管理重點略有不同。TIPS第8單元係以智慧財產的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等面向進行規範;德國DIN 77006標準第8條係以提供智慧財產服務的角度,針對智慧財產管理系統的運作進行規範,另並針對外部提供的程序、服務及產品控管、智慧財產服務的釋放及控制不符合要求的輸出(錯誤處理)進行規範;而ISO 56005指南第6章係分別以識別機會(identify opportunities)、創建概念(create concepts)、驗證概念(validate concepts)、開發方案(develop solutions)、部署方案(deploy solutions)等不同的創新階段為主要智慧財產管理內容,且每階段皆以智慧財產管理的原因(Why)、輸入系統內容(Input)、管理方法(How)、系統得輸出內容(Output)等流程步驟制定似較著重於智慧財產的開發及創造階段。
復ISO 56005指南第6章敘明組織在進行該章規範的智慧財產管理活動時應考量並使用附錄A至F的相關工具及方法,附錄A至F針對第6章規範的智慧財產管理事項提供非常詳盡的實施方法及工具,而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則無提供詳細的實施工具及方法,雖德國DIN 77006標準有附錄A,其僅為參考說明,針對規範內容提供進一步說明、範例及評論,並非實際實施的工具及方法。
(六)文件化資訊
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皆有關於文件化資訊的規範,其屬ISO管理系統標準的共同基本結構,屬HLS架構的一部分1 。依TIPS規定,文件化的呈現方是可採任何形式,不限於紙本圖文,亦可利用電子媒介、影音或軟體等方式呈現2 ,而德國DIN 77006標準亦敘明文件化資訊可以任何形式或媒介為之3 。而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的文件化規定涵蓋組織的智慧財產政策與目標、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的整體概況說明、作業程序及執行紀錄,其不僅是資料紀錄的保存,亦有對文件化資訊之制定、更新及管制的規範4 ,並強調文件化資訊內容可依據組織自身的規模、活動型態、流程及產品與服務、流程複雜度及員工能力調整而與其他組織不同5 。此外,文件化資訊的維持應於必要的範圍內進行,以支持組織流程的運作且證實流程有按規劃進行而保留必要程度的文件化資訊6 ,此亦指文件化資訊的規範具有彈性,可根據組織個別實際狀況適當調整文件化資訊的範圍及要求程度。反觀ISO 56005指南僅有針對特定事項的執行或結果有紀錄的要求,並無如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有整體系統性的文件化資訊規範。
(七)績效評估及改善
依據PDCA管理循環,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針對整個智慧財產管理系統的績效評估及改善均有詳盡的規範,包含流程監督與評估、內部稽核、管理審查、矯正措施及持續改善,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的運作符合預期結果並持續改善其成效。而ISO 56005指南並無明確的績效評估及改善程序,針對績效評估部分,僅於附錄B提到對智慧財產的稽核(IP audit),然此應僅指針對企業本身擁有的智慧財產本身進行查核,而非對整個智慧財產管理流程運作的稽核;針對改善部分,ISO 56005指南僅於第4章略有提及改善部分。
(八)符合性評估
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均有符合性評估機制,TIPS目前有完整的驗證制度,訂有TIPS驗證作業程序及TIPS實施規章,企業可經由第三方機構驗證確認自身是否符合TIPS的要求。而德國DIN 77006標準目前尚無第三方驗證機構可針對DIN 77006標準進行驗證,企業可自行於進行自主評鑑後自行出具符合性聲明證明其已達成DIN 77006標準規定的要求。惟ISO 56005指南中並無明訂有關驗證或證明符合性的方式,亦無正式符合性證明機制,換言之,ISO 56005指南內容似非可驗證的標準,其主要為針對創新管理程序中智慧財產管理的工具及方法為建議及例示最佳實踐作法。
(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認定
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民事訴訟中,對於侵權行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判斷,在過失部分係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程度為標準,而就此部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侵害原告的智慧財產權;於原告提出相關事證後,被告為抗辯其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須對此提出反證。是以,若於訴訟上被告須舉反證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被告若係以其公司內部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已符合相關標準或指南為主張,比較TIPS、德國DIN 77006標準及ISO 56005指南,因TIPS及德國DIN 77006標準均以PDCA管理循環為基礎,並以ISO管理系統標準的HLS架構為條文架構,為嚴謹且可驗證的標準,若據此向法院主張作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證據,法院接受的可能性較高,惟相關舉證是否足夠仍須依個案判斷;而ISO 56005指南並非以HLS架構為條文架構,且未採用PDCA管理循環進行控制,並非完整的循環流程,若以此向法院主張作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證據,法院接受的可能性較低,似需再佐以其他證據補強之。
三、結語
有鑑於ISO 56005指南,僅為建議性質並非如ISO 56001《創新管理-創新管理體系-要求》係強制的要求,其體例並非依ISO管理系統標準的HLS架構,且未採用PDCA管理循環(Plan-Do-Check-Action)進行控制,而持續改善流程是所有現代管理系統標準的組成部分,是以,ISO 56005指南在體例上既非採取管理系統標準的HLS架構管理系統標準,與德國DIN 77006標準及TIPS相較,似僅能做為創新管理程序中智慧財產管理的參考,而不宜做為智慧財產系統驗證的標準。
再者,如前所述,以ISO 56005指南進行智慧財產管理系統導入時,其中部分要求可能違反我國的法令;部分要求可能高於我國法令規定而造成企業自我約束過高的訴訟風險:又部分內容恐欠缺明確性而無法量化,造成驗證困難的風險,抑或遵循為相關內容恐導致企業產生過多非必要成本而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如以ISO 56005指南做為我國企業智慧財產系統驗證的標準,企業可能必須承受前述的法律、管理及成本風險。
又本文將ISO 56005指南、TIPS及德國DIN77006標準三者進行比較,其中,TIPS與德國DIN77006標準二者的體例規範較為相似,在適用上可因應不同企業營運規模的需求而有彈性的空間,似可避免前述導入ISO 56005指南所需面臨的法律、管理及成本風險,因此均適合做為企業智慧財產系統驗證的標準。至於ISO 56005指南,因其規範宗旨係為創新管理;規範體例中並未採用PDCA管理循環控制,以持續改善流程;規範內容的硬性規定較多,因此就我國企業而言,似得以TIPS作為智慧財產系統驗證的標準,並將ISO 56005指南做為提升其創新管理及智慧財產管理的參考依據,二者並行不悖。
1 參考資料:https://www.dqsglobal.com/zh-hk/%E5%9F%B9%E8%AE%AD/dqs-%E7%9F%A5%E8%AF%86%E4%B8%AD%E5%BF%83/%E4%BB%80%E4%B9%88%E6%98%AF%E6%96%87%E4%BB%B6%E5%8C%96%E4%BF%A1%E6%81%AF%EF%BC%9F(最後瀏覽日:2024年8月13日)
2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第3.5條。
3 德國DIN 77006標準第3.9條備註1。
4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第7.4條及德國DIN 77006標準第7.5條。
5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第7.4.1條備註及德國DIN 77006標準第7.5.1條備註。
6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第6.1.2條及德國DIN 77006標準第4.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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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建廷主持律師、朱怡貞資深顧問、吳孟臻律師 |